全校各单位:
近期,在综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科级干部选任方案的基础上,校党委经研究,决定开展部分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根据《我校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厦大人〔 2010 〕 76 号)和《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厦大委组〔 2013 〕57 号),并参照《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厦大委组〔 2007 〕 38 号)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任职位及人数
见附件 1 。
二、选任工作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把好干部推选出来。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纪律,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党委授权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未设院级党组织的独立建制单位,其报名科级岗位人员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工作由代管其党务工作的学院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选任条件和资格
科级干部的条件和资格,按照《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日期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部分岗位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 。)
四、选任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1. 公布职位。组织部综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上报的科级干部选任方案,统一公布科级干部选任岗位及相关信息。
2. 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选任资格条件的个人需填写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和选任单位党委(党总支)报名(递交纸质和电子版,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详见各单位网站主页),每位报名人员只能申报 1 个科级岗位。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时间: 2014 年 1 月 2 日。
3. 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和会议投票推荐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4. 考察。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考察工作。考察组至少由 2 名以上成员组成,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后,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以及主要缺点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民主推荐的结果和考察意见在 1 年内有效。
5. 移交材料。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请于 2014年 1 月 12 日前将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材料、考察对象名册及考察材料等有关材料及时移交选任单位党委(党总支)。选任单位党委(党总支)可以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
考察对象名册由选任单位党委(党总支)送学校纪委征求意见。经学校纪委签署意见后,报名未设院级党组织的独立建制单位科级岗位的材料,由代管其党务工作的学院党委移交给岗位选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6. 酝酿。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由选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酝酿后差额提出(未设院级党组织的独立建制单位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由选任单位负责人讨论酝酿后差额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拟任人选及选任岗位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从外单位选拔或者选调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7. 讨论决定。拟任人选经充分酝酿后,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拟任职人选;未设院级党组织的独立建制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商代管其党务工作的学院党委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
8. 公示和报批。拟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由选任单位党委(党总支)(未设院级党组织的独立建制单位由代管其党务工作的学院党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至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报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材料包括:报批请示,拟任职人选(含拟同级选调任职或者轮岗的干部)名册,所有考察对象名册及基本信息、考察材料,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等;报送截止时间: 2014 年 1 月 18 日。
9. 批复任命。校党委组织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审核后,提交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任职人选由校党委组织部行文批复。
附件: 1. 部分科级干部选任职位
2. 我校科级干部人选报名表
中共我校委员会组织部
20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