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毕业生:
2015-2016学年毕业班评奖评优工作已启动,本次评奖评优参照以下文件(附件1)执行:《我校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厦大学〔2013〕18号)、《我校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2013〕19号)、《我校关于师范类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的规定》(厦大学〔1995〕4号)、《我校“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13〕20号)。
一、参评对象和名额
(一)参评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毕业班研究生、本科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职生,以及外国来华留学生。本次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必须能在2015-2016学年内(即2016年6月)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2016年9月或者12月毕业的研究生不得参评本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可参加2017年的“优秀毕业生”评选),但可参加本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二)参评名额
1.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总计不超过50%(其中学业优秀奖学金30%,其他几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合计不超过20%),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和评选比例分别为:
学业优秀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人【14人】、二等奖500元/人【27人】
学业进步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均为500元/人【共计26人】;
2.本科生的“优秀毕业生”【14人】、“优秀三好学生”【3人】、“三好学生”【11人】、“优秀学生干部”【3人】。
二、注意事项
1.参评“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在参评年度必须具有志愿服务经历(包括从事社区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救助、抢险救灾、赛会服务、公益服务、支教服务等活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经历;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具有志愿服务或者社会实践活动经历;
2.本次本科生的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外)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但最多只能同时获得两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3.已获得2016年校庆期间校级奖学金的毕业生不能参评本次毕业班的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2015-2016学年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2015年12月份评选)的毕业生可参评本次奖学金。
4.本次评奖评优工作中“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不能同时兼得,只能获得其中一项;“优秀毕业生”可与“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兼得。
5.评奖评优实行申请制,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由于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6.凡在2015-2016学年至全校表彰文件发布前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处罚、处分的(包含已经存在违纪事实但之后受处罚、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参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有违法违纪行为;
7.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奖励表彰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8.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在离校前有违纪现象或品行不端者;2016年6月份之前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请各学院务必认真审查其参评学生的学业情况。
三、材料提交
1.申请表(附件4-2、4-3、4-4)【纸质版】
2.申请奖学金的同学填写‘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情况表’(附件4-6)【电子版】,其中评定等级和奖学金数额不用填,邮件主题“奖学金+姓名”。
申请荣誉称号的同学填写‘2016年毕业班荣誉称号获奖情况统计表’(附件5-9)【电子版】,邮件主题“荣誉称号+姓名”。纸质版材料交到希平楼C2-206,电子版材料邮件至602779481@qq.com,截止时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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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